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37號
TCDV,108,訴,3737,202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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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   告 陳國宇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李蔡綉嬌
      許蔡綉端
      蔡文華 


      蔡玉玲 
      蔡錫堂 


      蔡昌喬 
      蔡昌倍 
      蔡美玲 
      林蔡燕鈴
      蔡麗鈴 
      蔡尋詩 
      蔡能詩 
      楊正雄 
      楊明峰 
      楊麗惠 
      蔡秀汝 

      蔡玉貞 
      蔡錫熺 
      王清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慶賀 
被   告 王双  
      王美娥 
      王蓉均 

      陳鴻明 
      張東海 
      陳立瑋 
      陳立信 
      白錫全 
      蔡靖雄 
      林泰華 

      林素華 
      林秋棉 

      陳寶櫻(即王慶桐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欽(即王慶桐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能(即王慶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 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及到 場被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就分割方案已有初步共識,願採 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並經受命法官於109 年12月25日 終結準備程序,然被告張東海王清居陳寶櫻迄至本院11 0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稱欲保留土地,被告張東海並 提出手繪之分割方案圖,本院審酌被告張東海應有部分之比 例為6 分之1 ,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 備程序必要。
三、又為避免延滯訴訟,而有害兩造程序利益,茲命被告應於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由本院逕依卷內事證 判斷:
(一)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二)如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應提出具體之分 割方案,且於地籍圖上標示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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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