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39號
TCDV,108,建,139,2021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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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被上訴 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8,951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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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