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2號
CTDV,110,司促,412,20210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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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沛誼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吳沛誼(原名:吳秀珠)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
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 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並具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 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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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