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玖萬零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伍
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美貴於90年06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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