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都市計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7號
TYDM,110,訴緝,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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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昭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榮慶係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倢宇多 公司)之負責人;洪聰黨(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69 號 判決確定在案)係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樂滿鑫公司) 之負責人;林瑞聰(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69 號判決確 定在案)為凌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青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宋德彰黃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黃驊公司)之負 責人;江諭玠金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華鼎公司 )之負責人;林吟珊錞鑽有限公司(下稱錞鑽公司)之負 責人。上開人等分別參與如附表所示之政府採購案時,林瑞 聰、洪聰黨鍾昭國分別為下列行為:
林瑞聰部分:
⒈緣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小有語言教學設備之需求,黃慶榮 因故知悉後,便向該校表示可代為申請補助,自強國小乃 於93年2 月20日由不知情之總務主任王福禮循校內格式製 作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 並填具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申請表,向桃園縣政府申 請補助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下稱第 一採購案),並於93年3 月23日辦理該採購案之公告,公 告內容載明廠商資格為在縣市政府及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格 廠商目前繼續經營電器承裝業設備及相關項目者,押標金 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
黃榮慶為使捷宇多公司標得該校語言設備之採購案且得標 後採用宋德彰所經營科儀企業社所銷售之商品,並防止參 與投標之合格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向無投標真意之黃驊公司、金華 鼎公司負責人宋德彰江諭玠分別借牌參與投標,製造3 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以確保該標案達政府採購法第48 條規定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進而設計由凌



青公司為該採購案之名義上設計規劃廠商,實際上由黃驊 公司設計規劃,並使黃驊公司、金華鼎公司參加投標,並 由捷多予公司得標。而林瑞聰明知其實際並無參與規劃設 計,竟與黃榮慶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以其所經營之凌青 公司擔任桃園縣自強國小第一採購案名義上之無償規劃設 計廠商,收受由黃榮慶於民國92年12月16日匯至林瑞聰不 知情之弟胡文展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之6 萬元,作為出借凌青公司無償辦理規劃設計之報酬 ,使實際規劃設計之黃驊公司得以規避提供規劃、設計服 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 投標之規定,致使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小校長陳禮光相信 凌青公司確為設計廠商,遂請不知情之總務主任王禮福林瑞聰聯繫,林瑞聰即於93年1 月16日與自強國小簽訂委 任書,由凌青公司無償規劃、設計、監造。林瑞聰另指使 宋德彰率不知情之劉建村以凌青公司名義代表出席93年3 月11日前之某日在自強國小校長室內召開會議內容為「數 位學習平台設備(語言教室)規劃案」之採購小組會議, 並交付規劃書電子檔予自強國小。
⒊另宋德彰江諭玠明知其等並無真實投標之意願,且黃榮 慶欲借用其等負責之黃驊公司、金華鼎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竟與黃榮慶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由宋德彰即以黃驊公司名義、江諭玠金華鼎公司之 名義參與投標。倢宇多公司、金華鼎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 於93年4 月8 日下午4 時52分許、4 時46分許、4 時50分 許遞交投標資料,嗣自強國小於93年4 月9 日上午9 時許 在校長室進行開標時,由洪聰黨代表金華鼎公司、黃榮慶 代表倢宇多公司、不知情之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各自到場 參與投標,使自強國小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開標,結果由倢 宇多公司以0000000 元得標,而以如上之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黃榮慶洪聰黨江諭玠宋德彰此部分 犯行業經高等法院101 年上訴字281 號判決確定,捷宇多 公司、黃驊公司、金華鼎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
洪聰黨鍾昭國就自強國小93年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部分 :
⒈自強國小另於93年7 月6 日辦理「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 (下稱第二採購案)之公告,公告內容載明領標及投標期 限至93年7 月22日下午5 時許,開標日期為93年7 月23日



上午9 時30分許,開標地點為自強國小,廠商資格為在縣 市政府及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格廠商,營業項目為娛樂用品 ,且目前繼續經營者,押標金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 。
黃榮慶洪聰黨共同經營樂滿鑫公司,其2 人為使樂滿鑫 公司標得第二採購案,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犯意,向無投標意真意之錞鑽公司、黃驊公司借 牌圍標,製造3 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以確保第二採購 案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3 家以上廠商參育投標之開標 門檻,並由樂滿鑫公司得標,隨即由黃榮慶聯絡鍾昭國, 使鍾昭國基於教唆他人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教唆宋德彰 以黃驊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宋德彰林吟珊明知其等並無 參與投標之真意,竟仍與黃榮慶洪聰黨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吟珊以錞鑽公司 名義參與陪標,宋德彰以黃驊公司名義陪標。樂滿鑫公司 、錞鑽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於93年7 月22日下午4 時58分 許、4 時57分許、4 時53分許遞交投標資料,嗣自強國小 於93年7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校長室進行開標時,由 洪聰黨代表樂滿鑫公司、黃榮慶指派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代表錞鑽公司,另不知情之劉建村則代表 黃驊公司各自到場參與投標,使自強國小再次誤認參與投 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 競爭而開標,結果由樂滿鑫多公司以0000000 元得標,而 以如上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宋德彰林吟珊黃榮慶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 字第281 號判決確定,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黃驊公司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 ㈢洪聰黨鍾昭國就龜山國小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 案部分:
⒈緣龜山國小於93年3 月29日辦理「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 備」採購案(下稱第三採購案)之公告,公告內容載明領 標及投標期限至93年4 月14日下午5 時許,開標日期為93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許,開標地點為龜山國小校長室,廠 商資格為在主管機關登記合格及當地縣市政府領有營業執 照之玩具、娛樂用品等廠商且無不良退票紀錄者,押標金 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
黃榮慶洪聰黨共同經營樂滿鑫公司,其2 人為使樂滿鑫 公司標得第三採購案,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犯意,向無投標意真意之錞鑽公司、黃驊公司之 負責人林吟珊宋德彰借牌參與投標,製造3 家廠商參與



競標之假象,以確保第三採購案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 3 家以上廠商參育投標之開標門檻,並由樂滿鑫公司得標 ,隨即由黃榮慶聯絡鍾昭國,使鍾昭國基於教唆他人影響 採購結果之犯意,教唆宋德彰以黃驊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宋德彰林吟珊明知其等並無參與投標之真意,竟仍與黃 榮慶、洪聰黨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林吟珊以錞鑽公司名義參與陪標,宋德彰以黃 驊公司名義陪標。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 於93年4 月14日下午5 時許截標之前遞交投標資料,嗣龜 山國小於93年4 月15日上午9 時許在校長室進行開標時, 由洪聰黨代表樂滿鑫公司、黃榮慶指派不知情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代表錞鑽公司,另不知情之劉建村代表 黃驊公司各自到場參與投標,使龜山國小誤認參與投標廠 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 而開標,結果由樂滿鑫公司以4,475,000 元得標,而以如 上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宋德彰林吟珊、黃 榮慶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 281 號判決確定,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黃驊公司違反 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㈣案經本院告發偵辦,而認被告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牌與他人投標等教唆罪嫌等語 。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刑 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95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 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 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 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 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 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



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 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被訴涉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借牌與他人投標等罪之教唆罪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 定,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規定,則將 追訴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比較結果,自以舊法較為有利, 參照上開說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 。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83條。
四、再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 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 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 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 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 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 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 之問題。至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 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最高法院 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若檢察官於偵查終結 後,遲未將案卷送交法院,使案件繫屬於法院,此段偵查終 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院之期間即與未行使追訴權無異,追 訴權時效應繼續進行。否則檢察官若遲未將案卷送交法院, 而追訴權時效亦無法進行,則與被告之時效利益有違(臺灣 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判決意旨參照)。五、經查:
㈠本件檢察官於101 年1 月12日開始實施偵查後,於102 年 12月5 日提起公訴,103 年1 月22日繫屬於本院,而因被告 逃匿致本院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1日 發布通緝,有本件刑事偵、審全卷及本院通緝書可稽。 ㈡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違反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牌與他人投標 等教唆罪嫌,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刑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及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 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 效進行之期間,即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 分之1 (2 年6 月),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合計為12年6 月。 ㈢又本件自101 年1 月12日開始偵查日起至檢察官於102 年 12月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止;103 年1 月22日繫屬本院日



起至104 年11月11日本院發布通緝日止,共計694 日、659 日,時效停止進行。
㈣承上,本件追訴權之時效,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自被告93年7 月23日行為終了時起算,加上10年 、2 年6 月之時效期間,及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694 日、65 9 日,完成日應係109 年10月5 日。從而,本件追訴權已因 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 訴判決之諭知。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 8275號),則應依法退回檢察官處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條、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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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機關名稱│決標日期 │標案名稱 │決標金額 │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者)│得標廠商 │
│ │ │ │ │(單位:新│ │ │
│ │ │ │ │臺幣) │ │ │
├───┼────┼──────┼─────┼─────┼───────────┼─────────┤
│1 │桃園縣龜│93年4 月9 日│九年一貫數│0000000 元│⒈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 │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自強│ │位學習平台│ │ (黃榮慶) │ │
│ │國小 │ │教學設備(│ │⒉金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第一採購案│ │ 司(洪聰黨) │ │
│ │ │ │) │ │⒊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劉建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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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縣龜│93年4 月16日│93年度改善│0000000 元│⒈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龜山│ │校園周邊設│ │ (洪聰黨) │ │
│ │國小 │ │備(第三採│ │⒉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購案) │ │ (劉建村) │ │
│ │ │ │ │ │⒊ 錞鑽有限公司 │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成年人) │ │
├───┼────┼──────┼─────┼─────┼───────────┼─────────┤
│3 │桃園縣龜│93年7 月23日│戶外遊戲設│0000000 元│⒈樂滿鑫實業公司 │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自強│ │施(第二採│ │ (洪聰黨) │ │
│ │國小 │ │購案) │ │⒉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劉建村) │ │
│ │ │ │ │ │⒊錞鑽有限公司 │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成年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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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錞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