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7號
SCDV,108,訴,887,202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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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李俊生
被 告 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建財

法定代理人 彭建保
彭金
彭江杜妹
彭秋香
被 告 林愉庭
訴訟代理人 彭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建財彭建保彭金連、彭江杜妹彭秋香為被告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 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本文、第113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黃金葛公司)於本院 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5月5日經主管機 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則被告黃金葛公司既經主 管機關命令解散,原法定代理人彭建財之法定代理權即已消 滅,復無呈報選任清算人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由其全體 股東彭建財彭建保彭金連、彭江杜妹彭秋香為該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本件訴訟,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彭建財彭建保彭金連、彭江杜妹、彭秋 香為被告黃金葛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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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