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謝世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附具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
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