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63號
SLDV,109,司執消債清,63,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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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債 務 人 李怡蓁即李莉甄即李麗珍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 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12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怡蓁即李莉甄即李麗珍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 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17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再查,債務人已 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見本院卷 第114 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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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