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79號
TPHV,107,重上,279,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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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79號
被 上訴 人 張淑苓

訴訟代理人 李浩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3日
再為訴之追加,追加聲明僅記載「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遲延交
屋違約金自10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二第93頁),惟究係追加違約金請求或違約金之
法定遲延利息?請求之違約金額為何?其金額顯非具體明確。茲
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明確訴之
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繳納即
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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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