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1292號
TPHM,109,上易,1292,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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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亞臻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金建國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曾亞愛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易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28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金亞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沈子凌因與告訴人黃孟博有寵物醫療糾紛 ,於民國106年3月6日在臉書(即FACEBOOK)發表有關此糾 紛之貼文,被告金亞臻點閱後公開留言回應,經告訴人申告 上開沈子凌之貼文及被告之留言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此部分 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被告竟意圖散佈於眾, 而基於毀損名譽之犯意,於107年9月26日以帳號「Lisa Kin g」在臉書公開發表標題為「別把詐騙手法再說成是網路行 銷了好嗎?」,內文為「花錢請假廣告的帳號來自己的粉絲 官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讓人民誤認這個醫生醫術高明、和 氣善良 這個就是買來的名聲嗎?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連 專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聲方便業績賺錢就好?還被高傲的醫 生告的很無奈 黃醫生!請你告訴我所以當假帳號們罵我辱 我酸我黑我 因為你根本沒有道德標準作一個醫生了?不是 嗎?我會讓大家都知道,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寵物 寶貝的生命?交給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的醫生」 等語之貼文(下稱本案貼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
二、告訴人先於106年9月5日對被告於106年3月間之貼文內容, 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他10548卷第1至9頁,另詳後述)。並 在該案偵查程序中,於107年11月12日以「刑事告訴補充理 由㈡狀」,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107年9月26日臉書貼文內容 (即本案貼文),對被告提出加重誹謗告訴(偵21283卷第3



19至323頁),告訴程序並無不合。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次按刑法誹謗罪應符合:㈠ 主觀上有誹謗之故意;㈡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之行為 ;㈢所指摘或傳述者為足以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 倘缺其中一要件,犯罪即屬不成立。再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 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 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可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薄之言論, 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四、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金亞臻涉犯上開加重誹謗罪嫌,係以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黃孟博之指訴、如附件所示之貼文網頁 列印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公開發表附件所 示之貼文,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個 人網頁上發表附件所示之貼文,並未指明對象,且係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評論,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意思等語 。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9月26日,在帳號「Lisa King」之臉書個人網頁 上,公開發表附件所示貼文之事實,為被告坦承在卷,核與 告訴人黃孟博之指訴情節相合,且有該貼文網頁列印資料可 稽(偵21283卷第323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其中關 於公訴意旨所指本案貼文內容,多屬質疑評論之語,究係出 於個人情緒抒發之主觀評論或具體事實傳述,已非無疑。 ㈡本案貼文爭執起於告訴人與沈子凌(業經不起訴處分)間之



寵物醫療糾紛,即沈子凌於106年3月6日,於臉書個人網頁 先後發表關於家貓緊急手術後死亡之貼文2則,經被告點閱 後,翌(7)日在其臉書帳號「Lisa King」公開發表「基本上 小貓狗都有胎膜,而在出生時會完整包覆,而且生產前產道 破水,難道這一點跡象都沒有嗎?而且小貓胎膜破會掙扎, 母貓早就痛得不得了了,醫生會這麼晚做急救處理?一直到 母體感染到死亡?…這個醫生真的讓人覺得很不可思議」、 「…我覺得這個過程醫生有很大的責任,我也接生過小狗, 還遇到難產,這種情況不會那麼晚判斷才對…」之留言。告 訴人因此感受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受到貶抑,乃對被告及其 他貼文者多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此部分業於108年7月17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網頁 列印資料(他10548卷第10至19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偵21283卷第4 89至496頁)可憑。
 ㈢告訴人就前開醫療爭議,於106年3月17日在康爾維寵物照護 醫療中心臉書社團具名發表公開貼文,說明自己的執業經驗 與工作理念及熱忱,同時以Q&A之問答方式,回覆被告等人 先前貼文之質疑,並獲諸多帳號留言支持,有該等貼文列印 資料可稽(偵21283卷第387至461頁)。被告則在其後貼文 表達不同立場,續即引發帳號名稱「王馥玫」、「王俊程」 、「Dora Gloria Ku」、「劉沛晴」、「Hsin Chen」、「 王淯萱」、「吳若萌」等回覆被告貼文內容,間有找出被告 其他留言內容截圖張貼之情形,雖經被告表示「事主也不是 各位啊?請問各位跟沈小姐這件事情關係是??」、「我一 直在接受大家詢問,我也盡力回應……對的我接受但錯誤的意 見我是無法接受的~」、「我也只說最後一句~說別人請想自 己!我也不會回應了」等語,仍遭奚落、指責,其等貼文內 容除是否存在醫療疏失外,尚擴及獸醫與醫師、錄音與妨害 祕密(按:沈子凌前以告訴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件提出告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貼文用字與標點符號等爭議,達數百則以上且持續多日未 休,有貼文列印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 35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偵21283卷第47至303頁、311至3 18頁)。被告因此對貼文帳號之「吳若萌」等53人提告妨害 名譽,然因其中「吳若萌」等51個帳號之使用人年籍、身分 證統一編號與住居所均屬不詳,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按被告所提資料向臉書公司查詢,仍未能查悉,故以該 案告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是否真實仍未可知,認不備起訴程 式,無法受理,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檢兆雨106他5



962字第301094號、新北檢兆107他1390字第340809號函可憑 (偵21283卷第463、467頁)。佐以在網路上進行批判、護 航、推銷的「網路帳號」與行銷公司操作的假帳號(含ptt 論壇、Mobile01、Yahoo新聞、臉書等)時有所聞;被告復 提出其在網路搜尋所得之增加臉書粉絲頁或網站人氣等廣告 資料(偵21283卷第363至383頁),因認被告在107年9月26 日之附件貼文所質疑之網路行銷、假廣告帳號等議題,屬客 觀存在之現象,非僅前開具體事件之私益爭執。 ㈣觀之附件貼文內容,被告係使用「黃醫師」之籠統稱呼,未 表明或特定其所評論之具體對象,所使用之文字類似抒發個 人感想,衡諸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係不當過度之惡意詆毀, 亦徵應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況公訴人所指告訴人 與沈子凌間之寵物醫療糾紛及後續在臉書網頁上所引發之網 路爭論,主要集中於106年3至5月間,被告於逾1年後之107 年9月26日發表附件貼文,且未指明針對之糾紛事件,亦未 提及告訴人姓名,並張貼於被告個人網頁,無證據足認有發 表在可推知與告訴人相關聯之處,縱使一般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瀏覽知悉,亦難以連結該言論所指述之對述究為何人 ,實難據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何詆毀告訴人之惡意。此不因 熟知106年3至5月間糾紛等前因後果之人,得以猜測貼文內 容可能與告訴人有關,而有不同。又被告前在康爾維寵物照 護醫療中心臉書社團網站貼文,屢遭多個帳號使用人奚落、 指責之客觀事實,已見前述,其因而質疑告訴人放任該等狀 況發生,在附件貼文陳述自己在網路上遭受批評攻擊之後, 評論對方「沒有道德標準作一個醫生」,用語縱有不當,惟 綜觀爭執緣由及貼文情形,亦難僅以該段節錄內容,認係被 告憑空虛捏,而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惡意。此外,檢 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妨害告訴人名譽 之主觀犯意,縱令本案貼文有使告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之負 面評價,仍不能遽以刑法加重誹謗罪相繩。
 ㈤詰之證人沈子凌證稱:我因與告訴人間之寵物醫療糾紛,曾 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動保處)申請調解,被 告原本要陪我一起出席會議,因臨時有狀況而由我自己出席 ,告訴人則拒絕出席,因獸醫有向動保處反應抱怨我的朋友 在網路上一直講這件事讓他們困擾,動保處人員一直跟我講 說我們盡量不要再有情緒性的發言,所以後來我都沒有再發 言等語(原審卷第372至374頁)。而被告自始為沈子凌發聲 ,本擬陪同沈子凌出席調解會議,其於會後向沈子凌探詢會 議情形,經沈子凌轉述上情,故認告訴人方面有輾轉傳達要 求包括被告等人不要繼續就上開糾紛在網路上發言之訊息,



因而質疑對方「請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到他?為什麼 我的言論自由要被你限制呢?」等語,亦難認係出於毀損他 人名譽之惡意。雖證人沈子凌於原審審理時已澄清告訴人未 要求動保處人員傳話,上開談話內容僅屬動保處人員之建議 等語,惟於沈子凌向被告轉述之際,能否精確傳達此意旨, 亦屬有疑,自無從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此部分,亦不 在公訴意旨所指本案貼文中,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認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 罪之心證程度,仍有合理之可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 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審未詳酌上情,以被告與告 訴人間之訟爭當時尚在偵查期間,認識雙方及知悉上開寵物 醫療糾紛者,於進入被告個人網頁瀏覽後,可能聯想系爭貼 文所述「黃醫師」係指告訴人,遽謂被告有意圖散布於眾之 犯意;並以上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函之說明欄文字,載 明檢察官未能查悉「吳茗萌」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原因 ,係臉書公司無法提供渠等帳號申登人資料,及證人沈子凌 於原審審理時已澄清告訴人未要求動保處人員傳話,上開談 話內容僅屬動保處人員之建議等語,逕認被告係故意虛指告 訴人以「假帳號」提高自己聲望、並限制其言論自由。惟查 :㈠被告使用「黃醫師」籠統之稱呼,未表明或特定其所評 論之具體對象,且僅在其個人網頁發表,使一般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無從確知是否與告訴人有所關聯,則其所辯主觀上並 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意思等語,尚非全然無據;㈡被告在本 案貼文提及「假帳號」及言論自由被限制,均非無因,難認 出於惡意,考量其非相關專業人士,僅憑上揭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回函文字,能否清楚認識社群網站之保密規範與所謂 「假帳號」間之區別,及沈子凌向被告轉述調解會議情形時 ,能否精確傳達告訴人未要求動保處人員傳話等意旨,亦屬 有疑,無從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均經本院論述如前。本 案依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既無從認定被告犯罪,依法即應 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從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
七、依全案卷證資料,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則被告及輔佐人聲請傳喚多位證人及函調資料(本院卷第31 7至318、321至325、391至409頁),擬證明被告無誹謗之犯 意等,即無調查之必要。又被告及輔佐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 ,具狀以審判筆錄記載有欠缺等由,聲請再開辯論,惟所述 事由本院依法處理,與是否應再開辯論無涉,因認本案無再



開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卓俊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附件:
別把詐騙手法再說成是網路行銷了好嗎?我實在聽不下 去了……請別誤了行銷專業的名聲好嗎?人家專研的行 銷是用創意觀察的獨特結果〜詐騙手法是利用人民善良 的信任價值,不知情的被欺騙消費的!我真的不知道為 什麼偷人民個資?做假新聞、做假廣告、拿去接想上網 的廠商客戶,然後假的廣告欺騙人民信任而消費?這種 騙到的業績?就是行銷專家了?就可以在網路上隨便亂 罵髒話罵無辜的人民了?這是對的嗎?看到連醫生?媒 體、官員、企業主…都在這些名單上…我真的不知道? 原來道德標準要求高的人才們?竟然是花錢請假廣告的 帳號來自己的粉絲官網上幫自己歌功頌德,讓人民誤認 這個醫生醫術高明、和氣善良…這個就是買來的名聲 嗎?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連專業人士都只想買假名聲 方便業績賺錢就好?那請問?我們到底是否能夠信任你 的醫療技術嗎? 我不想以後都對看醫生有陰影疑慮……因為我被騙怕了〜還被高傲的醫生告的很無奈! 因為我連問都不能問了,請人傳話叫我別再網路上亂提 到他? 為什麼我的言論自甶要被你限制呢?真的!黃 醫生!請你告訴我…我就應該什麼都不敢說?應該害怕 的不敢說話過生活? 我想你該回答我了!之前我問你的醫療問題,你全部不 回應?甚至刪除!就因為你是這麼藐視人民嗎? 那些在網路上侮辱我的網友們〜許多自稱是醫生的病患 們,都說出面幫醫生說話!只是為了要幫一個好醫生? 真是情深義重……所以當假帳號們罵我辱我酸我黑我… 他們可都是為了保你的名聲啊! 請問?這些人既然都是不存在的假帳號?所以我被罵被 威脅恐嚇?是我倒霉嗎?你這個醫者仁心?不在意不在 乎〜因為你根本就沒有道德標準做一個醫生了?不是 嗎?我會讓大家都知道,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把自己或 寵愛寶貝的生命?交給只會製造形象?沒有半點同理心 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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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