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5號
TPDV,110,司促,167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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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海耶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智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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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耶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