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5號
TPDV,110,司促,1585,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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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佰玖拾
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柒
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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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