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7號
CTDV,110,司促,237,202101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2006
  /1/31 至2006/4/30 摘要說明為利息及收費項目、滯納金,
  又債權人未提出上開利息及收費項目及滯納金得再請求利息
  之依據,則債權人請求逾本金新臺幣92,948元(即2006/1/2
  7 結餘91,136+2006/5/30轉帳支出1,848=92,984)計算利息
  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