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12號
CTDM,109,訴緝,1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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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5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籃建國透過詹宜穎欲投資購買由被告張永 祥擔任負責人之紅景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之 股票,進而授權詹宜穎代刻私章,惟已明確告知並約定該私 章僅能用來處理紅景天公司股票等相關事宜。詎被告明知籃 建國從未聽聞或同意投資其經營之「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前 某日,以要買賣紅景天股票為由先自詹宜穎處取得上開私章 後,復在高雄市某不詳處所,在「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合作經營證明書上,蓋用籃建國之上開私章而偽造該份私 文書,致生損害於籃建國,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 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業於110 年1 月9 日因肝癌死亡,有戶役政 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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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