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9號
TYDV,110,司促,1039,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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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詠涓(原名:林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帳戶
  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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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