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怡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8848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30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258848、2964179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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