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0年度,5號
SLDV,110,勞專調,5,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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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秀菊 
代 理 人 許銘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彰德東小吃店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第㈠項至第㈣項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 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同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⑷聲請之意旨及 其原因事實、⑸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1項、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所稱「 聲請之意旨」乃聲請調解之結論,如當事人調解成立,該聲 請即成為調解條款,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在給付之訴,應表明相對人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 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
㈠本件視為勞動調解聲請之聲明:「㈠勞工保險費、㈡超時加 班費、㈢6%退休準備金、㈣醫藥費」,聲請意旨並未表明 請求之金(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 並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聲請費。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 補正本件勞動調解聲請之聲明、請求細目及金(價)額,並 按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 費率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
㈡又聲請人民事訴訟狀僅表明「受雇期間被告未幫原告投保勞



工保險及提撥退休準備金,也沒有依照實際加班情形給付加 班費,勞保費給付二月後就沒有給了」,並未詳予敘明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勞工保險費、超時加班費、6%勞工退休金 及醫藥費之原因事實經過(即原因事實發生之時、地及其內 容)。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 附具證明原因事實之證據,及說明所提證據之待證事實為何 。
㈢聲請人未提出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 解委員2人閱覽,與前開規定不合。聲請人應提出勞動調解 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4份。
㈣聲請人起訴狀被告「陳政彰德東小吃店」、「陳怡臻即芸 集小吃店」之記載,應為「陳政彰蘿蔔德東小吃店」、「 陳怡臻即芸集鍋貼水餃店」之誤載。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 更正,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書狀之相對人年籍 資料。
㈤準此,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 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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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