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41號
TPEV,110,北補,14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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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鼎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竣



被 告 廖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于傑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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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