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327號
TPEV,110,北簡,32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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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捌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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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