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379號
TCEV,109,中簡,337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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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
原   告 謝昀蒲 


被   告 李家惠(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李家惠之訴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李家惠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6 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 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 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本件被告李家惠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 月11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查,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 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 被告李家惠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本件屬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原告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適格自有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李家惠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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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