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580號
CLEV,109,壢簡,158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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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林珮瑜即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1,149 元,及自民國94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 %計算之利息,暨 自94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簽訂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 約定書,約定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被告應自 民國94年5 月24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 月5 日平均攤還本金及按利率14.25 %計算之利息,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 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嗣臺東 企銀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向被告通知前揭債權 讓與情事,並多次催告求償未果。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東區中小 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D . 讓售案件帳卡、民眾日報公告及被告戶籍謄本(現戶 部分)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9 頁及第17頁),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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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