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94號
FSEV,109,鳳補,694,20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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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原   告 翁火輪 

被   告 張寬鴻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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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