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89號
TYDV,106,司拍,489,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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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昌明
非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元良李宜芳李怡德陳瑞雲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元良陳瑞雲李宜芳李怡德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原所有權人(抵押人)兼債務人之一李元超
  已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死亡,故請提出李元超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元超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歷次還款
  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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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