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昌明
非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元良、李宜芳、李怡德、陳瑞雲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元良、陳瑞雲、李宜芳、李怡德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原所有權人(抵押人)兼債務人之一李元超
已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死亡,故請提出李元超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元超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歷次還款
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