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163號
TNDV,109,司促,3216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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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6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債 務 人 張清宏張金源之繼承人


張信雄張金源之繼承人


張信賢張金源之繼承人


張淑貞張金源之繼承人


張素珠張金源之繼承人


張素慧張金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金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均為被繼承人
張金源(下稱張金源)之繼承人,而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
張金源生前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6年7月26日止因占用臺
南市市有土地所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張金源
死亡時間為106年7月27日,依前開說明,張金源之繼承人即
債務人等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張金源對債權人所負
債務負清償責任。然債權人對債務人卻請求以其等之固有財
產對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顯已逾前開規定之範圍。本件債
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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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