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樂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52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 賴調元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6月20日 24,449元 PD0000000 2 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調元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6月20日 45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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