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637號
TPDV,109,司聲,1637,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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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奎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人瑋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78,913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 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78,913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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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