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08號
TPDV,109,司拍,408,2020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丁啟峰


相 對 人 陳棟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5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 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