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73號
TPDV,109,司拍,373,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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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劉文皓
相 對 人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法定代理人 楊宇晨
關 係 人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即關係人潤琦實業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關係人陸續向聲 請人借款68,000,000元、65,238,903元、美元606,777.4元 、10,886,653元及美元1,211,889.14元,約定分期攤還,如 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 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授 信契約書、開立信用狀申請書及約定書、進口報關單、發票 (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 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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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