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9年度,136號
TPDV,109,司全聲,136,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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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郭蓁慧
相 對 人 張中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651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 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9年度北 司補字第3125號受理在案,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之理,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 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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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