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84號
TPDV,109,司促,21184,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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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2起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5門,合計
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120346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
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91523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
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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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