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38號
TPDV,109,司促,20338,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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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8號
聲 請 人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孟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共同開立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蓋債權人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之標的應以債務人所負之給付義務為限,如非給付義務則不 得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依其與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昱公司) 簽訂之買賣契約,以昶昱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孟冀應共同簽 發面額新臺幣1,990,800元之支票一紙交付聲請人收執為由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該買賣契約第14條第5項係約定相對 人應簽發本票交付聲請人作為工程保固責任之擔保,聲請人 待保固期限屆滿後再將本票返還對人,亦即相對人依該項約 定所負擔者係提供擔保之行為義務,而非給付金錢或有價證 券之給付義務,並非得聲請支付命令之標的,依首開法條規 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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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