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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