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382號
TCDM,109,中簡,3382,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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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9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 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231條 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從文 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 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 。且民國94年2月3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 第231條第2項規定設此常業犯(即結合犯)之特別規定, 則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 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3 1條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6215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基於 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 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 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 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 ,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 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由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 性交罪之法條文義觀之,難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預 定該項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媒介行為在 內;且圖利媒介性交之情況,不一而足,多次媒介之行為 ,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實無從認定立法者 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 之集合犯。又數行為如無從認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亦



難認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如遽以接續犯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評價僅成立一個罪名,難認與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相符 ,自應回歸本來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 之多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 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 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 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 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 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 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 ;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 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 ,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 旨參照)。就被告張明珠容留如附表所示各成年應召女子 之各行為,其間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而應分別論罪,是其 等就容留附表所示7名女子部分,應論以7次圖利容留性交 罪,並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僅成立一罪, 容有誤解。核被告容留如附表所示成年應召女子性交之行 為,各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被告媒介進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 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容留猥 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開設容留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營利場所,而藉以 獲得不法利益,其妨害風化之犯行危害社會善良風氣程度 非微;另考量被告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參以被 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供稱因疫情才開始從事此 行業等語(見偵卷第213頁),被告自陳具有小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 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 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 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 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 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審酌上開各節,認被告所犯各罪, 時空相近,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兼衡各次情節, 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 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條犯 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 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 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 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 ,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 絕犯罪誘因。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自109年1月初開始經營 應召站,扣除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可以淨 收入1至2萬元,約賺取16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27頁至 第29頁)。參酌前述說明,被告經營應召站所支出房屋租 金,應屬犯罪成本,自難認應予扣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認應以16萬元(即被告所述淨利)計算犯罪所得,應有 誤認。本案因無從特定被告實際與應召站所在地房東之簽 約日期,以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爰以8個月份加以計算房 租數額,就被告供稱每月約2萬元淨利,亦以8個月份加以 計算(此與被告供稱至查獲為止約淨利16萬元相符),本 案被告經營應召站期間全部犯罪所得,於加計109年1月至 109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期間之房屋租金即24萬元(計算式 :8x3=24)後,應估算為40萬元(計算式:16+24=40)。 又如附表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時間有所重疊,依卷 內資料,亦難認定各應召女子實際接客數量,本院認被告 全部犯罪所得,應以其應召站內應召女子人數平均計算, 始稱合理。是本案被告媒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犯罪所 得,應各以5萬7,142元計算(取至整數位,小數以下無條 件捨去),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就此未扣案犯罪所得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本案扣案之現金2,100元,雖為被告所有,尚難特定與 本案有關,即難認前揭扣案現金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無 法逕予宣告沒收,惟執行檢察官於日後執行被告前開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時,得就此部分扣案之等值 現金為「追徵」,併予說明。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扣案監視器螢幕1臺、監視器鏡頭4支,均係供被告所 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 餘扣案物品,為被告被訴容留之應召女子所有之物,並非 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本案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 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單位:民國)
┌──┬─────────┬──────────────┐
│編號│對應之應召女子及工│宣告刑及沒收 │
│ │作期間(參照各證人│ │
│ │警詢證述內容) │ │
├──┼─────────┼──────────────┤
│ 1 │程麗美(綽號雙雙)│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1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2 │楊芷杰(綽號沫沫)│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9月11日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 │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楊婕翎(綽號彤彤)│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9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李文卿(綽號彎彎)│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8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黃嘉惠(綽號夏天)│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6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謝玉容(綽號珮珮)│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9月8日至109年│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9月11日為警查獲為 │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止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黎凰燕(綽號小玲)│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09年9月9日至109年│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
│ │9月11日為警查獲為 │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
│ │止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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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