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263號
TCDM,108,訴,2263,202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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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少甫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詹金益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張福鑽


被   告 陳英琦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34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少甫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金益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福鑽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英琦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少甫係址設大陸地區廣東省中山市○○○○區○○路00號 「盛仕銘國際集團」(下稱盛仕銘集團,盛仕銘集團之登記 負責人為大陸籍人士李路梓)之總經理,肩負盛仕銘集團在 大陸地區與臺灣推行業務之中介角色,曾在臺上電視節目宣 傳介紹盛仕銘集團、協助該集團在臺舉辦活動,亦會協助詹 金益轉遞投資款項至集團總部;詹金益擔任盛仕銘集團在臺 灣地區之主要業務推展負責人,張福鑽陳英琦則協助詹金 益在臺灣地區舉辦投資說明會、收受投資人投資款等工作, 以招攬會員,發展盛仕銘集團組織。詎朱少甫詹金益、張 福鑽、陳英琦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 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 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且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 事業務活動,竟與盛仕銘集團負責人李路梓(現經通緝中)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變質多層次傳銷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違法 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 年起至104 年7 月間止,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2 樓、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臺北市中山北路3 段 某處,化名「詹天利」、「詹老師」、「詹博士」等名義自 任講師,公開舉辦「盛仕銘集團」投資說明會,以盛仕銘集 團設計之「七上八下」制度(又稱「168 」、「一路發」) 之高額推薦獎金為誘因,對外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進行 投資,拓展組織,張福鑽陳英琦亦會於說明中廣為招攬下 線會員。其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如下:(一)盛仕銘集團主 要以經營之電子商務平臺「金莎江系統商城」(網域名稱: http :\\ www .sigcess .com,下稱金莎江商城)為傳銷標 的,並兼以茶包、保健食品等為傳銷商品,欲成為傳銷商( 會員)者,需繳交每單位新臺幣(下同)30,000元作為入會 費,入會會員可於金莎江商城取得會員帳號、密碼,並在該 平臺查詢會員等級、管理會員資料、進行商品買賣。(二) 傳銷商階層:盛仕銘集團係將會員區分為「初級盤」、「中 級盤」、「高級盤」3 層級,每1 層級又再細分為A 、B 、 C 組3 等級,並採「七上八下」制度作為會員升級模式,以 發展多層次傳銷組織。投資者繳交3 萬元入會費成為會員後 ,依加入會員之時間先後順序,先進入「初級盤」A 組,由 第1 位加入之會員擔任組長,招攬下線滿7 個單位(即7 個 上層會員)後,再依序招攬滿8 個單位(即8 個下層會員) ,A 組組長即可晉升為「初級盤」B 組組長,原A 組之其餘 14位組員則再行拆分為2 個A 組,B 組組長及原A 組組員各 自續行「七上八下」制度,持續招攬會員,逐層晉升至「初



級盤」C 組組長,再次達成「七上八下」發展下線後,即可 跨層遞升進入「中級盤」、「高級盤」,續而以相同招攬模 式,層升發展堆疊出金字塔型之會員組織(「七上八下」之 會員晉升模式詳如附件一所示)。(三)獎金制度:「初級 盤」A 組之下層組員每新增1 位會員,該組上層會員可獲得 50元金幣之增員獎勵;每推廣2 位上層會員,則可獲得80元 金幣;俟晉升為A 組組長之際,可獲得2,000 元金幣之晉升 獎金,且下層每新增1 名會員,A 組組長可獲得300 元金幣 之增員獎勵;招攬滿8 名下層會員,A 組組長可獲得4,000 元金幣之領導獎金(1 金幣價值等同於人民幣1 元);其餘 「初級盤」之B 組、C 組、「中級盤」及「高級盤」之A 組 、B 組、C 組均係依循相同模式,計算給予會員之獎金(會 員之推薦獎金制度詳如附件二所示)。又會員晉升為A 、B 、C 組組長之際,另可額外獲得如附件三所示之晉升獎金。 上開獎金由詹金益發放現金發放,或以電子幣形式撥付予會 員,藉此誘使會員持續招攬下線會員,致使盛仕銘集團之傳 銷商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而非以合理市價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即因受前 開獎金制度之引誘,分別加入成為盛仕銘集團會員,各自將 附表一相應編號所示之投資款項以現金親自或由其等上線轉 交予詹金益,或匯入詹金益申設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內,招募 金額高達69,804,150元(起訴書原記載70,319,150元,應予 更正,詳見附表一),再由詹金益將款項兌換成人民幣轉匯 繳回大陸地區盛仕銘集團總公司。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調查官持搜索票,於106 年3 月15日,至盛仕銘集團位在上 址臺中據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 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暨楊政翰黃玉琴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大 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 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 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 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 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



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 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 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 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 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 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 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 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 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 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 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 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 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 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 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 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 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 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7416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 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 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致 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 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於 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證據,亦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36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林勝賢於106 年7 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 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針對問題為完整、連續 陳述其親身經歷,筆錄記載完整而無簡略、零散之情形,亦 查無證據顯示證人林勝賢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 違法取供或有外力干擾情形,所為陳述蓋係出於供述者之真 意,皆具信用性,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證人林勝賢於偵查中之證述,應



認有證據能力。又證人林勝賢經本院2 次合法傳喚,因於10 8 年12月3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而未能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二卷第213 、303 頁)、刑事報到單(本院二卷第24 3 頁、本院三卷第9 頁)、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 二卷第283 頁),客觀上已無使證人林勝賢到庭接受詰問之 可能,本院復就證人林勝賢前揭偵訊筆錄,依法對檢察官、 被告陳英琦及其辯護人提示、告以要旨,並詢問有何意見, 賦予被告陳英琦充分辯明之機會,是就證人林勝賢於上開期 日在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被告陳英琦之辯護 人主張證人林勝賢未經於審理程序中經對質詰問,且因檢察 官未行隔離詰問,致證人證詞相互汙染,應認證人林勝賢前 開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三卷第15頁),容有 誤會,要無可採。
二、本判決其餘下列引用之言詞及書面陳述等各項證據資料,關 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一卷第21 1 至215 、381 頁、本院三卷第15至44頁),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陳英 琦及其辯護人雖爭執共同被告詹金益張福鑽於調詢中之陳 述、證人即被害人方銘福李明姿、黃玉山、黃郁棠、張慕 冬、張碧玲林春香於調詢中陳述、證人即告訴人楊政翰張瓊文於警詢中指訴之證據能力【本院一卷第265 至271 、 38 1頁】,惟就被告陳英琦之部分,本判決未引用上開證人 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陳英琦有罪之論據)。其餘認定本案犯 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朱少甫詹金益張福鑽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少甫詹金益張福鑽於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一卷第378 頁、本院三卷第46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朱少甫詹金益於本院審理中之結證( 本院二卷第88至110頁)、張福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偵一卷第407至408頁、本院二卷第78至88頁)、證人即 共同被告陳英琦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407至408頁)大 致相符,復經證人即被害人黃新唐方銘福賴瀚承、張青 山、顏泰祺、楊白素玉、劉奎妙李麗鶯張慕冬張碧玲李芮嘉羅鄭春梅林春香黃嘉彥、林洪男於調詢中(



警一卷第197至201、409至415頁;警二卷第37至42、141至 145、191至196、217至221、269至274、295至299、347至 350、391至396、435至440頁;警三卷第3至8、43至48、81 至86、119至124頁)指訴明確、證人即被害人林勝賢、沈怡 衡、賴大宗李明姿、黃玉山、黃玉棠羅云於調詢及偵查 中(警一卷第267至273、315至320頁;警二卷第3至8、63至 68、89至94、115至119、243至247頁;偵一卷第121至123、 127至131、349至354、367至369頁)證述甚明、證人即告訴 人黃玉琴張瓊文楊政瀚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偵 三卷第6至7、8至11、13至15、101至102、106至109頁反面 ;本院二卷第252至265頁)證述詳實;證人即被害人施宸淞顏玉蘭馬玉蓮於調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警一卷第 361至367頁;警二卷第167至167之2頁;偵一卷第127至131 、367至369頁;本院二卷第64至78、181至193、266至273頁 )結證在卷,並有盛仕銘集團文宣資料影本(警一卷第15至 34頁)、盛仕銘集團詹天利名片影本(警一卷第203頁)、 「金沙江商城會員推廣系統」網頁列印(警二卷第29至36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警三卷第157至163頁)、盛仕銘集團文宣彩色資料( 警三卷第173至212頁)、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6月12日公競 字第1030010769號函文(警三卷第213頁)、被告詹金益國 泰世華銀行開戶申請基本資料、臺幣存放款歸戶查詢、交易 明細表、對帳單(警三卷第233、235至241、243至337、339 至357頁)、朱少甫之合作金庫銀行開戶申請基本資料、歷 史交易明細表、對帳單(警三卷第359至375頁)、彰化縣調 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67至69頁)、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106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勘驗「金莎江商城」檔案1至5 、檔案「詹天利台灣講課三萬變三億」勘驗筆錄(偵一卷第 143至146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7月9日下午6時15分 勘驗盛仕銘集團報導資料3份勘驗筆錄(偵一卷第483至484 頁)、「詹天利臺灣講課三萬變三億」影片檔擷圖(本院一 卷第217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4月25日經中三字第 10833242990號函(偵一卷第427頁)、盛仕銘集團傳銷案及 點評網路新聞、金莎江商城會員推廣計畫網頁列印畫面(偵 一卷第429至467、469至481頁)、盛仕銘集團網路新聞(偵 三卷第82至85頁)、被害人張慕冬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 書(警二卷第351頁)、被害人沈怡衡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 存款憑證(偵一卷第363頁)、告訴人楊政翰提出之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指認照片(偵三卷第12、16、19至20頁)、行動電話 畫面翻拍照片(偵三卷第21、3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三卷第29至30頁)、告訴 人楊政翰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偵三卷第31至33頁)、華南商 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偵三卷第34頁)、國泰世華銀 行中港分行10 6年6月1日國世中港字第1060000083號函暨檢 附之被告詹金益開戶申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對帳單( 偵三卷第38至49頁)、告訴人黃玉琴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偵三卷第116至118頁)、告訴人張瓊文提出之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 第125頁)、被害人方銘福提出之投資損益表、國泰世華銀 行存款憑證、自救會名單及分組圖表、投資資料(警一卷第 457至47 1頁)、被害人投資金額及日期明細表(偵一卷第 375至37 9頁)、盛仕銘集團光碟內之被告詹金益招攬說明 會講解影片擷圖、被告朱少甫電視節目專訪影片擷圖、中視 新聞畫面擷圖、金莎江商城會員帳號登入及使用之影片擷圖 、「168獎金制度」文宣資料POWERPOIN擷圖、盛仕銘集團簡 介文宣資料擷圖(核交卷第4至32頁)、被告朱少甫、詹金 益、張福鑽陳英琦申辦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表( 偵一卷第279至281、287至293、295至297、399至301、30 3 至305、307至309、311至317、319至321、323至325、337至 339頁)、扣案健康食品、茶包等物品照片(警一卷第35至 39頁)、「SIGCESS臺灣菁英領袖訪問團」行程表、人員名 單、(警一卷第41至43頁)「SIGCESS盛仕銘集團優秀領袖 研習會」之行程表、簽到表(警一卷第141至146頁)、被告 詹金益提出之健康食品照片(偵一卷第259頁)、金莎江商 城網頁擷圖(偵一卷第261至273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朱 少甫、詹金益張福鑽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朱少甫詹金益張福鑽前揭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陳英琦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英琦固坦承有加入盛仕銘集團,並依前揭集團 設計之「七上八下」獎金制度獲得獎金,惟矢口否認有何 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辯稱:伊並非盛仕銘集團之幹部或 核心成員,更非盛仕銘集團臺北據點之負責人,非屬盛仕 銘集團編制內員工,伊當初加入盛仕銘集團係為拓展自己 的英語教材事業,自始至終僅係投資會員,也同係投資受 害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陳英琦辯護主張:(一)陳英 琦本即經營「神乎奇指美語」教材事業長達15年,實無擔 任盛仕銘集團幹部之動機,當時乃係為拓展大陸地區市場



,方欲利用金莎江商城電子商務平臺行銷英語教材,惟陳 英琦加入盛仕銘集團後,並未擔該集團在臺灣地區之主要 幹部或任何職務,亦未曾受領任何支薪;而該集團其他會 員張慕冬沈怡衡均曾代表盛仕銘集團公開上電視節目受 訪,其等角色顯較陳英琦重要,檢察官卻未將其等列為犯 罪嫌疑人,可見陳英琦確實非位列盛仕銘集團之幹部層級 。(二)起訴書所載盛仕銘集團位在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5樓之1之臺北據點,除陳英琦外,實則另有諸 多會員持有該處所之鑰匙,該地點確非專屬陳英琦之工作 室。(三)盛仕銘集團在臺舉辦說明會之流程、講述內容 ,乃至解說畫面投影設備,皆係由詹金益1人全權決定與 親自操作,雖陳英琦曾因詹金益隨機指定上臺分享心得, 然公開分享心得之會員人數甚多,不僅陳英琦1人,陳英 琦實不具任何特殊重要性,所陳內容亦僅係個人投資感想 、英語教材商程內容,實非基於盛仕銘集團之立場介紹獎 金制度。(四)再觀諸陳英琦之會員層級,其上尚有更高 層級之上線會員,該等上線會員轄下會員數量與領取之獎 金數額更多;又陳英琦雖偶有代收會員投資款項之情,惟 依卷內事證顯示,亦不乏其他會員,如李明姿廖百荷等 人同為代收投資款項,然該等會員卻均未經檢察官起訴, 足見陳英琦與上開會員身分實無任何差異,益徵陳英琦僅 為一般會員,起訴書所載內容絕非實在,請諭知無罪判決 等語。
(二)經查,盛仕銘集團係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公司,在臺從事多 層次傳銷事業,以「金莎江商城」電子商務平臺作為主要 之傳銷標的。盛仕銘集團將會員區分為「初級盤」、「中 級盤」、「高級盤」3 層級,每1 層級又再細分為A 、B 、C 組3 等級,並採「七上八下」制度(即「168 獎金制 度」)作為會員升級模式,投資者需先繳交3 萬元入會費 成為會員,並按如附件一所示晉升模式,依加入會員之時 間先後順序,先進入「初級盤」A 組,由第1 位加入之會 員擔任組長,招攬下線滿7 個單位(即7 個上層會員)後 ,再依序招攬滿8 個單位(即8 個下層會員),A 組組長 即可晉升為「初級盤」B 組組長,原A 組之其餘14位組員 則再行拆分為2 個A 組,B 組組長及原A 組組員各自續行 「七上八下」制度,持續招攬會員,逐層晉升至「初級盤 」C 組組長,再次達成「七上八下」發展下線後,即可跨 層遞升進入「中級盤」、「高級盤」,續而以相同招攬模 式,層升發展堆疊出金字塔型之會員組織。會員並可因下 線會員之引薦累積加入,按如附件二所示之獎金制度,獲



得相應之獎勵金幣;又當會員等級晉升為A 、B 、C 組組 長之際,則可額外獲得如附件三所示之晉升獎金等情,有 盛仕銘集團「七上八下」制度介紹投影片附卷可稽(核交 卷第11至22頁),核與證人賴大宗林勝賢李明姿、黃 郁棠、黃玉山、顏玉蘭羅云黃玉琴張瓊文楊政翰 於偵查中結證盛仕銘集團獎金制度大致相符(偵一卷第 121 至123 、127 至131 、349 至354 、367 至369 頁、 偵三卷第13至15、106 至109 頁反面),亦為被告陳英琦 所不否認(本院一卷第383 至384 頁),堪信屬實。又盛 仕銘集團係無法確認身分之外國組職,未向我國主管機關 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且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在臺分公司或 設立辦事處登記,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3 年6 月12日公 競字第1030010769號函(警三卷第213 頁)、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108 年4 月25日經中三字第10833242990 號函(偵 一卷第427 頁)在卷可證,先堪認定。
(三)盛仕銘集團前開經營模式,乃係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即獲 領獎金為目的,而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1. 按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 ,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 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 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 ,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 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29 條第1項之刑責(司法院釋字 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意同此旨)。而事業是否構成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依該條規定, 應以參加人即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作為認定標準,參加人收 入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 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收 入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18條。至於「主要」如何認定,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2 項規定「以百分之50作為判定標準 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 際狀況合理認定」。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 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 ,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 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 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 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 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



2. 盛仕銘集團之獎金制度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 入來源:
(1)證人林勝賢於偵查中證稱:伊是透過吳櫻桃張福鑽引 薦加入盛世銘集團成為會員,曾到過臺中、高雄場地參 加說明會,說明會都是由詹金益以投影片講解投資內容 ,現場有很多人在聽,詹金益講解之投影片內容為警一 卷第253 至269 之資料,詹金益也會在現場發放投資獎 金以吸引聽眾投資,說明會上詹金益說一直往上投資到 經理、董事等級,資金就可以回說,伊忘記回收多少錢 ,只記得倍數很多,因伊聽完講解後認為資金回收速度 很快,便決定投資,投資後會取得1 組網路帳號,帳號 內會有電子幣,從A 組依序填滿B 至C 組到經理,要填 滿1 組15個格可以自己投資或以拉下線方式投資,伊只 有介紹1 個朋友進來當會員,其他都是自己花錢填滿的 ,伊後來只升到經理層級就未再晉升等語(偵三卷第12 8 至129 頁)。
(2)證人沈怡衡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3 年5 月左右在臺中 聽說明會,說明會現場有很多人,詹金益盛世銘集團 是做跨境電商,有平臺可以讓商家上架商品,伊記得有 講到七上八下,下層8 個、上層7 個,可以自己或找他 人投資,把15個單位填滿就可以晉級一層,公司會發額 外的獎勵分紅,約幾千元人民幣,1 單位是30,000元臺 幣,有1,000 積分,投資成為會員後會有1 網路專屬帳 號,可以自己登入查看積分,詹金益在說明會上有說積 分可以換成現金等語(偵一卷第350 至351 )。 (3)證人施宸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係透過友 人介紹到盛世銘集團在臺中之據點參加說明會,當天現 場與會人數很多,是由詹金益擔任講師,詹金益係以電 腦撥放投影片講解投資內容,亦有發1 本冊子,詹金益 當日講解與該冊子裡的內容為警一卷第253 至269 之資 料,也有提及盛世銘集團發展很快很好發展,並講到投 資的好處,即繳會費可以領取獎金,以後還有很大的房 子、汽車,商城的點數也可兌換商品。伊係被獲利所吸 引,從初級盤之A 、B 、C 到經理後,再升級至中級盤 之A 、B 、C 組,獲利倍數更多,升到一個等級就可以 拿回倍數的投資款項等語(偵一卷128 至129 頁、本院 二卷第266 至273 頁)。
(4)證人賴大宗於偵查中證稱:伊約係在103 年4 月間左右 因友人介紹加入盛世銘集團成為會員,伊曾有到臺中據 點參與說明會,當時有許多人在場,由詹金益以投影片



對大家說明,投資內容伊只記得上層7 格,下層8 格, 1 個單位3 萬元,要從底層的A 組,往上遞升變為B 、 C 組到經理,只要單位填滿就能一直往上晉升,可以自 己或引薦他人投資,伊前後共投資2,000 多萬元,伊就 是因為警二卷第481 頁的投影片才會投入這麼多錢,蓋 制度規定要到某一單位才能領回一部分等語(偵一卷第 122 至123 頁)。
(5)證人李明姿於偵查中證稱:伊在說明會現場有聽到詹金 益講「七上八下」,1 單位3 萬元,往上一層可以領得 額外的獎金紅利,伊大約投資1 、200 萬元左右,因為 詹金益說領錢很快,說明會上就可以領錢,伊才會投資 將第一層填滿往上升級等語( 偵一卷第351 至353 頁) 。
(6)證人黃郁棠於偵查中證述:伊在說明會上有聽到詹金益 講「七上八下」、會員積分可以換現金,且當時詹金益 在說明會上拿了一堆現金,伊看到說明會現場有會員將 積分直接向詹金益兌換現金,因為想賺錢就決定投資, 伊陸續投資約100 多萬元左右,有將第一、二層填滿往 上升級(偵一卷第351 至353 頁)。
(7)證人羅云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因朋友之介紹去聽說明會 ,說明會是由詹金益講解,當時詹金益說只要找人進來 填滿七上八下,就一定會賺,不會賠錢等,伊當時有投 資1 單位語(偵一卷第367 至369 頁)。
(8)證人黃玉琴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因為有人張瓊文之介紹 才加入盛仕銘集團,說不用拉人也能獲利,說初級盤面 滿了就能回收,且在拆成另一個盤,獎金就會調升,伊 前後投資了53萬1 千9 百元,投資盛仕銘集團就是希望 可以投資換取獲利,並非想購入盛仕銘集團之商品(偵 三卷第108 至109 )。
(9)證人顏玉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因朋友介紹 去聽說明會,說明會是由詹金益主持,詹金益說只要找 人填滿七上八下,就一定會賺不會賠,會員階級往上升 就可以拿回本金及領取公司獎勵,如果找不到人也可以 自己投資把七上八下填滿,或是等其他人入會將會員等 級往上排,只要照排往上升就可以領錢,伊覺得利潤很 不錯,故前後投資了約70萬元等語(偵一卷第368 至36 9 頁)。
(10)綜合對照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大多數傳銷商以3 萬元 入會,取得金莎江商城之帳號,實非著眼於金莎江商城 之特性或使用價值,僅係為取得賺取獎金之表徵或資格



,而盛仕銘集團傳銷商有關「七上八下」獎金制度,乃 係依據會員加入之時間,由傳銷商及其下線介紹新加入 會員數之多寡,以決定會員之等級與獎金之數額,亦即 獎金之計算方式,需透過延攬其他會員,介紹他人參加 方可獲得。準此,只要有新參加會員排入下線,上線會 員即使無庸推廣、銷售商品,仍得領取獎金,實已有違 多層次傳銷之本質。
(11)再佐以被告詹金益曾於說明會中提及:「我曾經在課堂 上跟某個會員朋友講,如果有一天你當上C 組組長,從 此以後你都不用再跟別人競爭了,你在我們這個事業裡 面,你已經是非常成功者、佼佼者、大贏家,假如在戶 外,我願意為你放鞭炮,值得慶賀,假如在室內,我願 意為你開香檳,C 組組長,關鍵的一個位置!」、「晉 升C 組組長那一秒鐘,公司馬上獎勵他6 萬金幣,乘以 5 等於台幣30萬,代扣一些消費後,接下來他在80天以 內,達到公司C 組組長,公司再額外獎勵他5 萬人民幣 ,相當於臺幣25萬元,這樣這個小姐一個晚上就領了50 幾萬,快60萬,你告訴我,在哪一家公司可以一天領這 麼多,50幾萬有的人要工作一年,. . . ,我相信當他 把下面8 個位子都填滿時,他會晉升到公司經理這個職 務時,公司會額外再給他100 萬,他可以把這筆錢全部 領到,我告訴各位,我就有領到這筆錢,那一個晚上, 我一天領了300 萬,告訴我全臺灣哪一個人一天可以領 300 萬,大家就知道我們這個系統迷人的地方在哪裡。 」、「大家都一樣,都是A 組、B 組開始,這個小姐在 1 月24日參加,這個小姐我認識她是在1 月19號,剛好 當天我在台北講課,那一天她很從忙,晚上8 點多才趕 來,拿著便當吃呀吃呀. . . 我還是勉為其難再講一次 ,講完後她腦海一直在轉,我知道那個晚上她一定睡不 好,接下來她問我很多問題,還好我們這邊的人很有耐 性,一樣一樣東西幫她回答. . . ,這個小姐只要認真 努力在這裡工作,就有非常好的回報,1 月24日那天她 帶了兩、三個朋友來聽我講課,聽完後,她這個朋友22 786 接受了,介紹人是91491 ,她介紹一個朋友就得1 分,然後再介紹1459,第2 個朋友,兩分,1459來的時 候又帶了1 個朋友13490 ,所以1459本身就得了1 分, 最後5207也是91491 帶來的,也就是她帶了2 、3 個朋 友來,他們都接受了,. . . ,這一盤就封盤了,當天 1 月24號這個小姐就升到A 組組長了,為什麼她會做A 組組長,因為她有3 分!. . . 我常在講在這個互聯網



的時代,賺錢就是要靠速度,不要懷疑!. . . . 雖然 她晚進來,但她比其他人都跑得快!. . . . 電腦才不 會管這3 分是你介紹人還是你自己買. . . 組長就先領 1 萬!. . . 為什麼全臺灣有260 個人得到這樣的獎勵 ,就是跟著她這樣做,先搶一個組長,然後8 個填滿, OK升到B 組,你就額外可以得5 萬塊!. . 在你的制度 裡,你可以得多少錢呢,我剛剛講A 組組長先領1 萬, 這8 個缺不管是誰進來,每進來1 個可領1500、8 個領 1 萬2 ,2 萬2 領完後,第8 個進來公司另外獎勵你2 萬,這樣是4 萬2 ,4 萬2 領完以後,再獎勵你5 萬, 9 萬2 ,一口氣拿了快10萬. . . ,B 組組長先領10萬 再講,然後下面8 個位置,任何一個位置進來時,你都 可以再領1 萬5 ,8 個位置可以領到12萬,就22萬,完 成時公司再獎勵你20萬,所以B 組組長. . .42 萬到手 。再送到C 組,在你什麼事都沒做的情況下,公司就給 你40萬,是不是82萬就到手。」等語,此有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勘驗「詹天利台灣講課三萬變成三億」影片之勘 驗筆錄存卷可證(偵一卷第143 至145 頁),足見被告 詹金益對於傳銷商品金莎江商城之特性、設計均未置一 詞,其忽視傳銷商品即金莎江商城本身之情,已可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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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