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22號
SCDV,109,重訴,222,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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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慧
被 告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Antonio Facchet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5,119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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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