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226號
PCDV,109,消債清,226,202012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周世英 
代 理 人 連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8 ×10×51元=4,08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具體釋 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聲請人所主張債務總金額與調解程序 中債權人所提出者數額不同,請務必查明),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7 人, 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 送達費。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8 月7 日)起迄今



,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即109 年8 月 6 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7 年8 月7 日起 至109 年8 月6 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7 年8 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 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 請特別說明聲請人所提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中,來自「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 ,以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 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等類別收入之性質,產生該項收入之 原因,及為何與收入及狀況說明書所載數額不同之原因。如 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 年8 月7 日起至109 年8 月6 日止, 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 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 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 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 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健保費1 年15,804元:請提出每期實際支出單據。 ⒊水費405 元、電費2,324 元、瓦斯費1,250 元:請提出每期 支出單據,及說明與同住者分擔方式。
⒋膳食費8,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⒌交通費1,28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 據(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定期票之購票證明)。
⒍電話費925元:請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 期 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 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請說 明原因為何?
⒎醫療費150 元: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每月實際支出收據。另 請務必說明配偶醫藥費為何支列於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 必要性為何?暨請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 料所得清單。
⒏如有固定之稅賦開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 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倘有受扶養之人,則請補 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 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 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