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08號
PCDV,107,家繼訴,108,2020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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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孫慧珍 


      孫慧文 


追加 原告 孫慧玲 


      孫健智 

被   告 李俊宗 

      李俊慶 

      李俊啟 

      李俊松 

      李陳梅子

      李月卿 

      李月娥 

      李政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孫慧珍孫慧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孫慧珍、孫 慧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發生送達之效力。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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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