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曾秋溎 許翠黛 温玉珠 林英美 顧碧枝 張玲凌 陳彗玲 莊麗紅 周錦湘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林倍志律師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昭華 林咏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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