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34號
CHDV,108,訴,63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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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乾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廷彬 
原   告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麗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蔡明煌 
      鄭俊雄 
      陳宏傑 
      陳東傑 
      蕭燈桂 
      鄭宗政 
      蕭陳秀美
      曾寶玉 
      施淑方 
      蕭李淑惠
      劉伯齊 
      蕭家勳 
      曾振輝 
      熊治華 
      邱子源 
      田春蓮 
      梁正賢 
      謝依紋 
      董美齡 
      張百烈 
      黃錦龍 
      鄭素梅 
      謝志朋 
      葉記成 
      王志樺 
      廖淑珠 
      陳東昌 
      許文忠 
      陳孟楷 

      游美蓉 
      董寀崴(原名董麗伶)

      葉淑姿 
      林麗英 
      蕭嘉君 
      陳彩嬪 
      游程雅 
      王惠蘭 
      陳秀英 
      王淑女 
      蕭碧貞 
      張麗促 
      蘇麗華 
      鄭素美 
      賴乙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魏曉嵐(原名魏春蘭)

      郭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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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