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412號
PTDV,109,司促,13412,2020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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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文卿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債 務 人 李秀莉 

      温國忠 

      温靖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港幣30萬元,並請求相對人 温靖凱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1,289,161 元,惟聲請人提出之 釋明文件,尚難認其請求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8 日及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件相對人温 靖凱向聲請人借款港幣65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聲請人分別於109 年11月30日、109 年11月13日提 出民事陳報狀,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温靖凱與第三人李曼 莉之婚前協議書所示:登記於温靖凱名下之房屋,產權為温 靖凱與李曼莉共同持有,雙方皆有義務負擔此房屋之貸款, ,又依李曼莉聲明書所示,聲請人係協助李曼莉温靖凱完 成購屋計畫而匯款港幣65萬元,故無法得知温靖凱向聲請人



借款港幣65萬元之事實。另就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與相 對人李秀莉之WeChat對話紀錄及新台幣333 萬元撥款委託書 ,亦無法得知相對人三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聲 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港幣30萬元之情事。揆諸首開條文及說 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 ,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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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