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郭金子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黃雅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