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05號
SLDV,109,補,1305,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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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郭金子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黃雅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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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