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23號
SLDV,109,司促,1942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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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睿緒即陳韋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134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延滯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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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