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睿緒即陳韋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134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延滯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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