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86號
SLDM,109,訴,386,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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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109 年度偵字第6876號),因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合計貳拾肆點伍壹肆陸公克) ,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宏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9 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賴皮」之成年男子,以 新臺幣1 萬2 千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 (含包裝袋4 只、驗餘淨重合計24.5146 公克、驗前純質淨 重合計22.5633 公克)而持有之(陳宏富被訴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且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只、最後驗餘淨重13 .1299 公克) 、淡黃色透明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只、最後 驗餘淨重為11.3847 公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分別為92.9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2.2515 公克)、90.3 %(驗前純質 淨重合計10.3118 公克)等情,亦有卷存該局108 年10月18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109 年2 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90 658Q號毒品鑑定書可徵;此外,另有警員職務報告、蒐證影 像擷取照片、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 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705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6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108 年2 月1 日縮刑期滿出監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考量被告前已因 施用毒品受多次有期徒刑之執行,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故意再次犯同性質之罪,顯見先前之有罪判決不足以 發揮警告作用,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被告 上開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失衡之情 形。基上,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宣導禁毒政策多年,猶不知戒除施用毒 品之惡習,再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 行,不僅擴大毒品之流通範圍,亦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 害,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身持 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處 。
㈣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含包裝袋4 只、驗餘淨重合計24 .5146 公克) ,屬第二級毒品,業已認定如前,而包覆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共4 只,均因沾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 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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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