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0號
CYDV,109,訴,490,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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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孫文智 
被   告 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 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固列柳妙珠為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 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 會第14屆管理委員柳妙珠任期,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 108 年12月31日止等情,有波羅蜜山莊社區106 年區分所有 權會議記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柳妙珠業於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再據 本院函詢嘉義市政府就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備查之主 委名單並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乙節,其函覆略以:「波羅蜜 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主任委員改選報備年度分別為105 年度沈冠霖及106 年度柳妙珠,嗣後該管委會再無申請主任 委員改選報備紀錄,故無法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等語,亦 有嘉義市政府109 年9 月7 日府工使字第1095328434號函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柳 妙珠於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後,已無法定代理人可 為其行使代理權。嗣經本院於109 年1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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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