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張周彩月、周碧花、張周美楨、吳周美代、周胡美、周呂基蔭、蘇照子、馬楊金玉之繼承人、蘇榮宗、蘇施蘭香、蘇榮達、蘇榮華、蘇榮忠、蘇榮嘉、蘇榮泰、蘇王秀月、蘇健致、蘇明芬、蘇明松、蘇金生之繼承人、林蘇阿綢、周溪水、周溪明、許秋源、許秋平、周明傑、周永義、蘇玲玲、蘇詩涵、周明遠、周明憲、李阿蜂、周朝雄、周景文、羅周阿昭、周意珠、賴雪吟、黃賴絨紫、簡德、簡麗美、簡慧美、簡婉、賴偉政、臺北市、周文機、周添益、周添竹、周志龍、張明德、周炳耀、陳美蘭、周富美、張淑惠、簡佳璽、簡志倫、簡佳榕、黃連銀足、林素貞、吳林素英、林文慶、林惠堂、林志健、林禮學、林玉祥、林秀卿、周逢楠、周李金釵、陳育成、江德仁、江若庭、江珮珊、江珮瑄、江尚宸、林耿進、林育興、林怡君、王襄寧、李長裕、李長煌、李長源、李智偉、李智民、李柔樺、沈麗貞、周林寶月、周永盛、周永晃、周伶伶、周蕙祺、陳錦煌、林國正、張炎明、黃瓊慧、林惠堂、林志健、林禮學、林玉祥、林秀卿、周正忠、賴富源、賴俊良、賴銀銀、賴銀鈴、周瑀、胡杏如、黃崇智、黃于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土地登記申請書所附之買賣移轉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