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025號
TPEV,109,北補,2025,202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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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張周彩月、周碧花張周美楨、吳周
美代、周胡美、周呂基蔭、蘇照子、馬楊金玉之繼承人、蘇榮宗
、蘇施蘭香蘇榮達蘇榮華蘇榮忠蘇榮嘉蘇榮泰、蘇王
秀月、蘇健致、蘇明芬蘇明松蘇金生之繼承人、林蘇阿綢
周溪水周溪明許秋源許秋平周明傑周永義蘇玲玲
蘇詩涵周明遠周明憲李阿蜂周朝雄周景文、羅周阿昭
周意珠賴雪吟、黃賴絨紫、簡德簡麗美、簡慧美、簡婉、
賴偉政、臺北市、周文機、周添益、周添竹、周志龍、張明德、
周炳耀陳美蘭、周富美、張淑惠簡佳璽簡志倫簡佳榕
黃連銀足、林素貞吳林素英林文慶、林惠堂、林志健林禮
學、林玉祥林秀卿周逢楠、周李金釵陳育成江德仁、江
若庭、江珮珊江珮瑄、江尚宸、林耿進林育興、林怡君、王
襄寧、李長裕李長煌李長源李智偉、李智民、李柔樺、沈
麗貞、周林寶月周永盛周永晃周伶伶周蕙祺、陳錦煌
林國正張炎明黃瓊慧、林惠堂、林志健林禮學、林玉祥
林秀卿周正忠賴富源賴俊良、賴銀銀、賴銀鈴周瑀、胡
杏如、黃崇智黃于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土地登記申請書所附之買賣
移轉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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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