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927號
PCEV,108,板簡,1927,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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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7號
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文育律師
被   告 B男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B男之母 
被   告 C女   

法定代理人 C女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10年1月15日前提出書狀(附繕本1份),就原告 109年11月27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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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