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9號
TCDV,109,訴,379,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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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陳文達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蔡正明 
訴訟代理人 蔡德興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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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