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陳文達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蔡正明 訴訟代理人 蔡德興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證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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