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7年度,54號
IPCA,107,行商訴,54,20180917,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郭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高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建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7日以「臺大」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2類之「水果茶、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 仙草茶粉、花茶茶包、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青 草植物茶包、青草植物茶、青草茶包、水果醋(健康醋)」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1939 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105 年10月12日以 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 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2月27日中台廢 字第L010504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作成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礦泉水、水(飲 料)、鈣離子水、水果醋(健康醋)」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 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前揭廢止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 5 月2 日經訴字第107063039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關「註冊第013193 97號『臺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 、濃縮果汁、礦泉水、水(飲料) 、鈣離子水、水果醋(健 康醋) 』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應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