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郭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高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建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7日以「台大」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2類之「水果茶、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 仙草茶粉、花茶茶包、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青 草植物茶包、青草植物茶、青草茶包、水果醋(健康醋)」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1939 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西元2008年7 月16日 起至西元2018年7 月15日止)。嗣參加人高建源於105 年10 月12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廢止 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2月 27日中台廢字第105040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 定使用於『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礦泉水 、水(飲料)、鈣離子水、水果醋(健康醋)』部分商品之 註冊應予廢止」、「本件商標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 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廢止成立部分之處分,提 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