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上字,106年度,4號
IPCV,106,民公上,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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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瀚興業行銷策劃顧問(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忠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光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林芝余律師
呂書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平交易法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
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1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
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
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
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4 、5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106 年
11月2 日對本院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玆限上訴人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
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
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
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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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瀚興業行銷策劃顧問(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